新舊營業稅對照表及差異分析(doc 13頁)
新舊營業稅對照表及差異分析(doc 13頁)內容簡介
新舊營業稅對照表及差異分析內容簡介:
原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所稱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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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所稱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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