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辦法(doc 23頁)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的管理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八章 附則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辦法內容摘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隻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製。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後,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並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麵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製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並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審核無誤後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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