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doc 41頁)
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舞弊的特征
第三章 治理層、管理層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章 審計的固有限製
第五章 職業懷疑態度
第六章 項目組內部的討論
第七章 風險評估程序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二節 詢問
第三節 考慮舞弊風險因素
第四節 考慮異常關係或偏離預期的關係
第五節 考慮其他信息
第八章 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九章 應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二節 總體應對措施
第三節 針對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審計程序
第四節 針對管理層淩駕於控製之上的風險實施的程序
第十章 評價審計證據
第十一章 與管理層、治理層和監管機構的溝通
第十二章 無法繼續執行審計業務時的考慮
第十三章 審計工作記錄
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內容提要:
本準則第十三章(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九條),主要說明與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有關的審計工作記錄要求。
一、與風險評估有關的工作記錄要求
本準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對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1)項目組內部就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的討論及得出的重要結論;
(2)識別和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二、與風險應對程序有關的工作記錄要求
本準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的規定,對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1)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
(2)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3)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與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之間的聯係;
(4)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用於應對管理層淩駕於控製之上的風險而實施的審計程序)的結果。
三、與溝通有關的工作記錄要求
本準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各方就舞弊事項進行溝通的情況。記錄的內容通常包括溝通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內容等。
四、與收入審計程序有關的工作記錄要求
本準則第八十九條規定,根據本準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實施審計工作後,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在收入確認方麵不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得出該結論的理由(包括實施了哪些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這項規定體現了本準則對與收入有關的審計程序的強調和重視,要求注冊會計師精心設計和細致實施相關審計程序,以便有效防範收入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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