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財務會計製度處理流程(doc 78頁)
某保險公司財務會計製度處理流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第三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三章 會計報表及編製說明
附 錄: 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某保險公司財務會計製度處理流程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製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製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製定本公司的會計製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製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製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製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製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製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隻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製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製度的規定,編製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製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3個月內報出。
(五)公司彙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麵,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麵上應注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本製度規定的會計核算辦法與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七、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製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
八、本製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製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九、本製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險企業會計製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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