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及製度大全(doc 118頁)內容簡介
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及製度大全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五章內部會計管理製度
第六章 附 則
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及製度大全內容摘要: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製度的規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麵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 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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