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產核資技術方案(doc 34頁)
公司清產核資技術方案(doc 34頁)內容簡介
清產核資技術方案目錄:
第一章、資產損失取證明細表
第二章、中國航空集團公司清產核資工作報告
清產核資技術方案內容摘要:
在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文件中,對於有控製權的投資項目損失認定的情況未予提及,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建議可參考國資委統計評價局局長孟建民同誌在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上的講話,“關於清產核資範圍”,“清產核資工作範圍與年度財務決算範圍不一致的,要將決算範圍以外的所屬企業包括在清產核資工作範圍中,或者在長期投資中進行清理,以長期投資結果進行申報,或者作為特殊問題,單獨申報,但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必須在上報的清產核資工作方案中作專項說明”。對於清產核資工作範圍與年度財務決算範圍不一致的情況,主要為按1995年財政部頒布的《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可以不納入合並範圍的控股企業,如:準備關停並轉、已宣告破產等。對於該部分所屬企業,如果已經清算完畢,或雖未清算完畢,但根據目前初步清算結果,能夠依據現有文件和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等資料通過專業判斷,出具經濟鑒證意見書後,能夠認定為投資損失的,按原製度申請核銷;如果隻是處於停產狀態、經審計後確認為資不抵債的,可考慮按權益法核算,以長期投資賬麵價值為零為限;若除股權投資外,還有其他的債權等,可考慮全額計提減值準備來預計損失。
(一)對外提供擔保損失
被擔保人由於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本企業承擔了擔保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規則壞賬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
(二)抵押損失
由於企業沒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麵價值與拍賣或變賣價值的差額部分,依據拍賣或變賣證明,認定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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