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知識之會計師考試試題及答案(doc 149頁)
經濟法基礎知識之會計師考試試題及答案(doc 149頁)內容簡介
經濟法基礎知識之會計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目錄:
一、經濟法律關係
二、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三、無效民事行為的界定
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五、代理的特征
六、代理的適用範圍
七、授權不明的責任界定
八、表見代理(重點關注)
九、訴訟時效期間
十、訴訟時效和保護時效
十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十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十三、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經濟法基礎知識之會計師考試試題及答案內容摘要:
一、經濟法律關係
1、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1)隻有具備經濟法律關係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未取得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主體也隻能在法律規定或者認可的範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係,超越法律規定或者認可範圍的,(2004年調整)則不具有參加"相應"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例題】未取得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2003年)
【答案】√
【解析】隻有具備經濟法律關係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
(2)獨立性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係,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加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係,也不是以國家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例題】國家機關作為經濟法的經濟管理主體,在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係時,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經濟法律行為的。( )
【答案】×
【解析】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係,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加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係,也不是以國家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3)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97年多選題)
①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準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準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規由經濟法主體自己向國家機關申請並經核準登記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規直接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題】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確認( )。
A.依照法律由國家權力機關批準成立
B.依照法律由國家行政機關批準成立
C.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
D.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經核準登記成立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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