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定(doc 5頁)
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定內容摘要:
第壹條 為適應公司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充分體現會計集息的可檢驗性,特製定本規定。
第貳條 會計科目的運用及帳戶的設置、按《會計管理製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個別企業因業務需要新增科目時,須報總公司財務部批準。
第三條 憑證一般采用記帳憑證或收、付、轉憑證,工業企業可采用收、付轉憑證,貿易企業可采用記帳憑證。
第四條 會計核算組織程序:采用記帳憑證彙總表核算程序,記帳作證彙總表核算組織程序圖式。
(一)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填製記帳憑證;
(二)根據記帳憑證彙總表編製記帳憑證彙總表;
(三)根據記帳憑證彙總登記總分類帳;
(四)根據原始收、付款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
(五)根據記帳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帳;
(六)月終,根據總分類帳和各明細分類帳編製會計報表。
記帳憑證彙總表核算組織程序的特點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將所有記帳憑證彙總編製成彙總表,然後再根據記帳憑證彙總表登記總分類帳。
記帳憑證彙總表的編製方法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帳憑證,按照相同科目歸類,定期(5天或10天)彙總每一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填寫在記帳憑證彙總表的相關欄內,以反映全部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
第五條 記帳規劃:
(一)記帳須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帳時,用記帳員寫的轉帳說明作記帳依據外,其它記帳憑證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憑證,不能登記帳簿,且每張記帳憑證必須由製單、複核、記帳,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二)登記帳簿時用鋼筆寫(除了複寫的以外,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三)記帳憑證和帳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四)會計分錄的科目對應關係,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彙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並編製一套分錄。
(五)明細帳應隨時登記,總帳定期登記,一般不超過10天。
(六)每一筆帳須記明日期、憑證號碼和摘要,經濟事項的摘要不能過分簡略,以保證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筆帳記完後,在記帳憑證上劃“”號。
(七)記帳的文字和數字應端正、清楚、嚴禁刮擦、挖補或塗改,不得跳行隔頁。應將空行或空頁劃斜紅線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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