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doc13
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doc13內容簡介
目的
本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將適當的確認標準和計量基礎運用於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並確保在財務報表的附注中披露充分的信息,以使使用者能夠理解它們的性質、時間和金額。
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所有企業對以下各項之外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會計核算:
(1)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形成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2)執行中的合同(除了虧損的執行中的合同)形成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3)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形成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以及
(4)由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規範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2.本準則適用於不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包括擔保)。
3.執行中的合同是指雙方均未履行任何義務或雙方均同等程度地履行了部分義務的合同。本準則不適用於執行中的合同,除非它是虧損的。
4.本準則適用於保險公司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不適用於其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形成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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