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doc20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doc20內容簡介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
目的
本準則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用以確保其資產以不超過可收回價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額進行計量的程序。如果資產的帳麵價值超過通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該資產就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如果是這樣,該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本準則要求企業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本準則也規定了企業何時應衝回資產減值損失,以及減值資產的有關披露內容。
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除下述資產以外的所有資產減值的會計核算:
(1)存貨(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
(2)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
(3)遞延所得稅資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
(4)雇員福利形成的資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
(5)包括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蹲和列報》範圍內的金融資產。
2.本準則不適用於存貨、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雇員福利形成的資產,因為適用於這些資產的現行國際會計準則已經包含了有關其確認和計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落和列報》範圍內的金融資產,其減值損失的會計核算取決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金融工具項目的結果。以下投資屬於金融資產,但《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沒有包括,因而本準則也適用於這些金融資產:
(1)《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並財務報表和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中定義的子公司;
(2)《國際會計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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