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doc23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doc23內容簡介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
1998-06發布
發布時間:2000年08月27日
目的
本準則的目的是對其他國際會計準則中沒有具體涉及的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進行規範。本準則要求,當且僅當特定條件滿足時,企業應確認無形資產。本準則亦對如何計量無形資產的賬麵金額作了規定,並就無形資產的特定放過提出了要求。
範圍
1.本準則應適用於所有企業除以下各項之外的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
(1)由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規範的無形資產;
(2)《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 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中定義的金融資產;
(3)礦產權,以及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支出或開發和采掘支出;
(4)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無形資產。
2.如果其他國際會計準則涉及了特定類型的無形資產,那麼企業應運用該項準則而不是本準則。例如,本準則不適用於以下各項無形資產:
(1)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為出售而持有的無形資產(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 存貨》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 建造合同》);
(2)遞延所得稅資產(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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