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收入準則專題分析(doc 35頁)
會計收入準則專題分析目錄:
一、收入的定義、特點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三、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四、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五、新舊收入準則的比較
會計收入準則專題分析內容摘要: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日常活動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等,與日常活動對應,收入一般包括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股利收入等。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不適用於本準則,由其他準則規定。
收入有以下特點: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2.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也可能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或者兩者兼而有之。3.收入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4.收入隻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如增值稅銷項稅額、代收利息等。
委托代銷:
視同買斷方式。視同買斷是指由委托、受托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貨款,代銷商品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應根據協議條款判斷委托方確認收入的條件是否滿足,並在符合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時確認收入。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規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麼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同時,受托方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並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麼,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不能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商品購進處理,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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