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條例詳解(doc 86頁)內容簡介
企業會計準則條例詳解目錄:
1、基本準則
2、第1號――存貨
3、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4、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5、第4號――固定資產
6、第5號——生物資產
7、第6號——無形資產
8、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9、第8號——資產減值
10、第9號——職工薪酬
11、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2、第11號——股份支付
13、第12號——債務重組
14、第13號——或有事項
15、第14號——收入
16、第15號——建造合同
17、第16號——政府補助
18、第17號——借款費用
19、第18號——所得稅
20、第19號——外幣折算
21、第20號——企業合並
22、第21號——租賃
23、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24、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25、第24號——套期保值
26、第25號——原保險合同
27、第26號——再保險合同
28、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29、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30、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31、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32、第31號——現金流量表
33、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34、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35、第34號——每股收益
36、第35號——分部報告
37、第36號——關聯方披露
38、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39、第38號——首次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條例詳解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製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製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墓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業擁有或者控製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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