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風險的控製和防範方法(doc 31頁)
國家審計風險的控製和防範方法目錄:
一、國家審計風險的特性分析
二、現階段國家審計的主要風險因素
三、盈餘操縱與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國家審計風險的控製和防範方法內容摘要:
審計風險通常是指外部審計的風險。現在大多數審計風險研究的文章,從給審計風險定義的概念,或引用國外研究的概念,以及由此所進行的分析、論述,都可以看出,它指向的是社會審計風險,而非國家審計風險。許多人,甚至是一些有相當水準的專家、教授,認為國家審計並沒有審計風險問題,或者說很小,對國家審計風險研究顯然有所滯後。其實,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麵臨的風險有很大的不同。探索和研究控製和防範國家審計風險的方法,需要首先弄清國家審計風險特殊性。
國家審計風險與政治文明和審計權力的發展密切相關。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國家審計的風險是不同的。在封建王朝時期的政府審計通常沒有實質上的審計風險,中央高度集權,“官大一級壓死人”,審計僅僅是禦用工具。隨著社會進步、政治民主的發展,在國家管理方式上也隨之轉變,分權、分治普遍實行,同級間平行製衡機製和下對上廣泛的輿論監督,使作為政府權力組成部分的審計工作的質量也同樣麵臨質疑和檢驗,這就產生了審計風險。審計的權力越大,受監督和檢驗的力度也應該越大,審計的風險也就越大。從這個意義上看,政府審計的風險水平與政治文明的發展水平是同步的,政府審計風險正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一旦國家審計發生體製變化,脫離政府權力而成為立法或司法機關,審計風險就會有新變化。社會審計則不同,社會審計本身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僅服務於經濟發展某個特定階段。與政治、權力的發展、變化沒有直接的關係。它的風險不是隨著社會進步、政治文明的發展而上升,而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完善,市場風險的增加而增加。社會審計風險是從市場經濟需要社會審計開始就存在的。
國家審計風險的社會性特征。社會審計的風險通常產生於社會某個利益階層因為相信社會審計的意見,使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而被控賠償損失,一般隻涉及某個注冊審計師和某個會計師事務所,與其他無關。而國家審計的風險不是一對一的質疑或者被控損害,賠償損失,更多地表現為政治、社會、心理、名譽等方麵的損失。因為政府審計具有執法性質,審計行為一定程度上說屬於政府行為,一旦發生審計風險,所造成的後果遠比社會審計嚴重。特別是當審計風險的產生是因為行政幹預使審計偏離“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原則時,甚至可能引發對整個政府的不信任,影響範圍更廣,更具政治性。
國家審計風險的複雜性。《柯勒會計辭典》對社會審計的風險概括為二點:一是已鑒證的財務報表實際上未能按公認會計原則公允地反映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可能性;二是在被審計單位或審計範圍內存在重要錯誤,而未被審計覺察的可能性。分析社會審計的風險確實不外乎這兩條。而且,社會審計對財務報表審計隻按公認準則的規定發表規範的審計意見,並不需要完全準確,就大大降低了風險。但國家審計的風險卻比此複雜得多。除了審計技術方麵的原因外,作為行政執法行為,程序不到位會產生風險;審計證據不充分會產生風險;審計定性不準、評價不當會產生風險;審計處理寬嚴失度會產生風險……,從一定程度上說,這是行使權力不當可能產生的風險。國家審計風險除了審計主觀因素外,還有很多來自外部的因素,如行政幹預、不健全的法律製度、社會不良傾向等。而這些外部因素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的控製難度。加之,國家審計風險的控製必須建立在成本-效率原則的基礎上,就更增加風險控製的艱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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