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業務會計實務處理(doc 42)
外貿業務會計實務處理(doc 42)內容簡介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購進用於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兩種: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兩種形式的會計處理,首先要正確計算應退稅金(增值稅、消費稅)的金額;其次要明確企業獲得的出口退稅款的稅收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
[1997]21
號)規定:
1
、企業出口物資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衝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衝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下麵分別就兩種出口方式的會計處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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