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對外貿易代理製度的現狀及完善(doc 5)
淺談我國對外貿易代理製度的現狀及完善(doc 5)內容簡介
代理製度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被廣泛適用。
1984
年,我國推行外貿代理製,為明確代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外經濟貿易部於
1991
年
8
月
29
日頒布了《關於對外貿易代理製的暫行規定》
(
以下稱《暫行規定》
)
。但《暫行規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設定不科學,不公平,從而導致外貿代理製一直推而不廣,糾紛不斷,爭議頗多。
1999
年
10
月
1
日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下稱《合同法》
)
也仍未能有效地解決外貿代理法律製度中長期爭而不休的諸多問題。
2004
年
4
月
6
日修訂通過並頒布,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
)
,從法律主體、法律的適用範圍到具體的法律規範,對原《對外貿易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對外貿易法》在第
8
條和第
9
條擴大了對外貿易交易主體的範圍,放開了對外貿易經營權,準許個人作為對外貿易交易主體取得外貿經營權,同時將對外貿易經營實行的許可製改為備案登記製。這一規定使建立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審批基礎上的對外貿易代理製失去了原有基礎,但《對外貿易法》在
12
條繼續保留了對外貿易代理製,規定
: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範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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