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租賃》指 南(doc 46)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指 南(doc 46)內容簡介
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視租賃的經濟實質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對租賃進行分類
一項租賃應否認定為融資租賃,不在於租賃合同的形式,而應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如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那麼無論租賃合同采用什麼形式,都應將該項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如果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那麼應將該項租賃認定為經營租賃。
由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以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為基礎確定的,因此,通常情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對同一項租賃所劃歸的類型應當一致。即如果承租人將其劃歸為融資租賃,原則上出租人一般也應將其劃歸為融資租賃,而不應劃歸為經營租賃,從而避免同一項資產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作不同的認定。
(二)企業應正確確定租賃開始日
租賃開始日的確定對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有著重要影響。確定租賃開始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作為確定租賃資產的原賬麵價值和入賬價值的基準日;二是作為進行租賃分類的基準日。租賃開始日應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起租日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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