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法製.doc7
稅務行政法製.doc7內容簡介
一、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主要組成部分。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行政處罰法》,於96年10月1日實施。
(一)一般概念 P433
1、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要點是:
當事人違反稅法,侵犯的客體是稅收征管秩序,應承擔稅務行政責任;不區分主觀故意或者過失,隻要違反稅法就要承擔行政責任;一般尚未構成犯罪(區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違法追究行政責任,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區分違法行為的輕重,違法顯著輕微隻要糾正,不必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2、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P434
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包括:
①法定原則;
②公正、公開原則;
③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④過罰相當原則;
⑤處罰與教育相對合原則;
⑥監督、製約原則。
?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 1、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一定形式首次獨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規範,並規定違反該行為規範的行政製裁措施。
? 稅收的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沒有稅收立法權,因而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均不得設定稅務行政處罰。
? 可以設定稅務行政處罰的部門有:
?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 ②國務院(設定除限製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 ③國家稅務總局(可設定警告和罰款)
? 省以下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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