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免抵退”稅實施辦法.doc46
浙江省“免抵退”稅實施辦法.doc46內容簡介
為切實加強對“免、抵、退”稅管理,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內部相關部門工作職責,便於出口企業準確計算、及時申報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現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等文件和國家相關稅收法規,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實施範圍
(一)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述的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本辦法所述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加工生產的貨物。
下列出口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免、抵、退”稅:
1.收購與本企業生產貨物的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2.收購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配套出口的貨物;
3.委托加工生產收回的貨物。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三)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
(二)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國稅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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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實施範圍
(一)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述的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本辦法所述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加工生產的貨物。
下列出口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免、抵、退”稅:
1.收購與本企業生產貨物的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2.收購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配套出口的貨物;
3.委托加工生產收回的貨物。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三)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
(二)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國稅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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