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doc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doc9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並有利於鞏固農業合作化製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業稅的征收實行比例稅製。
第三條 下列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農業稅:
(一)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兼營農業的其他合作社;
(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員;
(三)個體農民和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
(四)國營農場、地方國營農場和公私合營農場;
(五)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和寺廟。
第四條 下列的農業收入征收農業稅:
(一)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三)園藝作物的收入;
(四)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第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兼營農業的其他合作社,以社為單位繳納農業稅;其他納稅人,按照他們的經營單位繳納農業稅。
第二章 農業收入的計算
第六條 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如下: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四)園藝作物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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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並有利於鞏固農業合作化製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業稅的征收實行比例稅製。
第三條 下列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農業稅:
(一)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兼營農業的其他合作社;
(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員;
(三)個體農民和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
(四)國營農場、地方國營農場和公私合營農場;
(五)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和寺廟。
第四條 下列的農業收入征收農業稅:
(一)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三)園藝作物的收入;
(四)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第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兼營農業的其他合作社,以社為單位繳納農業稅;其他納稅人,按照他們的經營單位繳納農業稅。
第二章 農業收入的計算
第六條 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如下: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四)園藝作物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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