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製度(1)(DOC 140頁)內容簡介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製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製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製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製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製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
企業會計製度(1)(DOC 140頁)簡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