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會計製度(DOC 45頁)
金融企業會計製度(DOC 45頁)內容簡介
總則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稱金融企業, 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三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製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金融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金融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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