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指南3(DOC 6頁)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指南3(DOC 6頁)內容簡介
長期投資的減值
按本準則規定,企業應對長期投資的賬麵價值定期地逐項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的賬麵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麵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可收回金額,指資產的出售淨價與預計從該資產的持有和投資到期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出售淨價是指資產的出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後的餘額。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市場價值等具體情況確定。例如,A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為5000000元,由於被投資單位已宣告破產清理,預計未來能夠收回的投資為1450000元。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預計可收回金額為1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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