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doc 1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doc 11)內容簡介
總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環境事項是指:
(一)被審計單位按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下簡稱環境法律法規)或合同要求,或自願為預防、減輕或彌補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或為保護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而采取的措施;
(二)因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的後果;
(三)環境的破壞對他人或自然資源造成的後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代償責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環境破壞引起的責任。
第四條 影響財務報表的環境事項主要包括:
(一)因環境法律法規的實施導致資產減值,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二)因沒有遵守環境法律法規,需要計提補救、賠償或訴訟費用,或支付罰款等;
(三)某些被審計單位,如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化工廠或廢棄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業務而隨之帶來的環境保護義務;
(四)被審計單位自願承擔的環境保護推定義務;
(五)被審計單位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與環境事項相關的或有負債;
(六)在特殊情況下,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可能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產生影響,並由此影響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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