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DOC 35頁)
《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DOC 35頁)內容簡介
一、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
企業在會計期間內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資以外的經濟利益通常稱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股利收入等。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而從事的所有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因此,收入屬於企業主要的、經常性的業務收入。收入和相關成本在會計報表中應分別反映。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從偶發的經濟業務中取得,屬於那種不經過經營過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獲得的收益,如企業接受捐贈或政府補助取得的資產、因其他企業違約收取的罰款、處理固定資產淨損益、流動資產價值的變動等。利得屬於偶發性的收益,在報表中通常以淨額反映。
本準則僅規範收入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不涉及利得的會計核算。
(二)企業應正確確認和計量收入。
確認就是何時記錄收入,計量就是確定收入的金額。現行會計製度中對收入的確認標準規定得比較單一、比較硬性、也比較表麵化,例如: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已經收取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等等。企業根據這些標準很容易確定何時確認收入,不需要通過複雜的判斷。但過分單一、表麵化的標準不能適應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交易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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