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doc 37)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doc 37)內容簡介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購稅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車購稅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所在地征收車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車購稅實行一車一申報製度。
第三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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