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doc 11)
山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doc 11)內容簡介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合理利用並節約能源,推進節能降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晉政發〔2006〕38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項目正式核準和備案前的節能評估專項審批。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節能篇)。
第四條 有關項目審批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嚴格把關,對未按規定進行節能評估或未通過節能審批的項目不得核準、備案和建設。
第五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省經濟委員會)負責全省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相關工作。
具體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業項目由省經委負責審查,第一產業、第三產業和建築業的項目分別由省發展改革、省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審查,並抄送省節約能源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省經濟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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