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指 南(DOC 11頁)
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分清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的界限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進行的各類交易,按照交易對象的屬性,可分為非貨幣性交易和貨幣性交易。非貨幣性交易不同於企業發生的一般交易行為,它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隻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並不意味著不涉及任何貨幣性資產。在實務中,也有可能在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同時,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性資產;或者在換入非貨幣性資產的同時,收到一定金額的貨幣性資產。此時所收到或支付的貨幣性資產,稱為補價。這類交易是屬於貨幣性交易還是屬於非貨幣性交易,通常看補價占整個交易金額的比例。如果隻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則仍屬於非貨幣性交易。為便於判斷,一般以25%作為參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不高於25%(小於等於25%),則視為非貨幣性交易;如果這一比例高於25%,則視為貨幣性交易。
例如,為適應公司不同經營活動的需要,經協商,長江股份有限公司決定用一輛桑塔納轎車交換黃河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輛標致轎車。在交換日,桑塔納轎車的賬麵原值為180000元,累計折舊為40000元,公允價值為135000元;標致轎車的賬麵原值為150000元,累計折舊為15000元,公允價值為140000元。長江股份有限公司另支付銀行存款5000元給黃河股份有限公司。在這項交易中,長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即,銀行存款)5000元占換入標致轎車公允價值140000元的比例為3.357%(5000/140000)。由於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為3.57%,低於25%,所以,可以判定這項交易為非貨幣性交易。又如,上例中,如果桑塔納轎車的公允價值為115000元,標致轎車的公允價值為165000元,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長江股份有限公司需另支付銀行存款50000元給黃河股份有限公司。在這項交易中,長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即,銀行存款)50000元占換入標致轎車公允價值165000元的比例為30.30%(50000/165000)。由於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為30.30%,高於25%,所以,可以判定這項交易為貨幣性交易。
(二)企業應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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