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公司財產管理製度(doc 4頁)
酒店管理公司財產管理製度目錄: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申購程序
第三章、檢驗鑒定
第四章、登記和領用
第五章、維護與檢修
第六章、調撥和轉移
第七章、報損和處置
第八章、帳務處理
第九章、 清查盤點
第十章 、其他規定
酒店管理公司財產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酒店業財產管理與核算,保證酒店業財產安全與完整,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所指酒店業的財產定義是:為了生產經營、提供勞務、出租或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具有實物形態的資產。本製度中財產包括:
1、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具有實物形態並且能夠獨立存在的的資產。
2、低值易耗品: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200元以上,具有實物形態並且能夠獨立存在的的資產。
第三條、酒店所需財產在購入時,必須本著節約及實用性的原則,先由需求部門填製購置申請,按規定的審批權限上報,經批準後方可購買。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年度資本性預算需求以及單位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財產購置,直接報集團總部審批;
2、單位價值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內的財產購置,由酒店管理公司總經理審批;
3、單位價值在二千元以內的財產購置,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購計劃,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酒店總經理審批;
第四條、所須財產經批準購入後,由物供部會同工程部或其他相關部門編製購置計劃,簽定購建合同。原則上要求合同約定按照合同總金額的5%-10%留質保金。
第五條、財產類合同必須真實準確地注明保修約定、廠家聯係方式及其他財務要求的相關付款資料。相關部門必須將財產類合同轉財務部一份,作為付款的依據。同時,轉工程部一份,作為維修保養的資料。
第六條、酒店購入和取得的各項財產,必須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對於取得的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需經酒店工程部或集團公司技術權威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即對固定資產的數量、規格、名稱、出廠或建成日期、備品備件、原始價值、技術性能、使用年限、新舊程度等進行逐項驗收,填製固定資產驗收清單。
工程部應建立固定資產卡片,跟蹤財產維修保養及使用情況。財務部根據固定資產驗收清單,結合各項固定資產可供使用年限和折舊率的規定入賬。
第七條、按照合同支付質保金時,由酒店工程部負責人在請款單上簽字,注明資產使用情況和質保金支付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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