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基本定義(doc 23頁)
稅務行政處罰的基本定義目錄: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
稅務行政處罰的基本定義內容簡介: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中的經常性內容。一方麵它對於稅務機關日常稅收征收管理活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另一方麵它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聯係緊密。可以說,能否正確貫徹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是檢驗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一塊試金石。目前,學術界對於行政處罰方麵的論述、著作頗豐,但大多側重於法理闡述,而將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某一實務部門實踐活動有機結合方麵的論著廖廖無幾,有關稅務行政處罰方麵的某些具體應用研究尤顯可憐。基於此,筆者在不降低理論格調的基礎上,注重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稅務機關具體實踐相結合,本文就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等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進行了積極探索,創新地提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構成“四要素論”。
所謂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製裁。①筆者認為,上述定義基本上反映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內涵,但有幾點值得商榷:(1)處罰對象界定為納稅主體欠縝密,非納稅主體也可能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納稅主體是否僅指納稅人?是否包括扣繳義務人?給人以模淩感覺。根據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人,隻是因為法律的規定,使其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而已,而根據《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對象。退一步講,即使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除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外的非納稅主體也可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納稅人,也不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但因其出售偽造發票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成為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又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66條規定,“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稅務代理人這樣的中介機構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此外,由於共同違法的原因,非納稅主體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的例子時有發生。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並不僅限於納稅主體,它包括按照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成為稅務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法學上一般稱之為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2)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範的提法欠嚴謹。理由如下:一提到稅收征管法律規範,容易使人聯想到《征管法》,實際上,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不限於《征管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製定的部門規章以及其他涉稅法律規範等。此外,征管法律規範主要是程序性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製定的實體性規章當然也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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