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司法改革對策(doc 11頁)
我國稅收司法改革對策(doc 11頁)內容簡介
我國稅收司法改革對策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我國納稅人權利司法保障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三、我國稅收司法改革之對策建議
我國稅收司法改革對策內容簡介:
納稅人在自身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否依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等獲得司法的及時、有效救濟?稅收作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對價,納稅人對稅款使用又是否依法享有知情權並對之進行有效監督?事實上,納稅人權利的司法保障不僅僅在我國稅務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而且稅法學界對納稅人權利司法保障的研究也尚欠深入。筆者認為,隻有對我國目前的稅收司法製度加以改革和完善,才能最終建立起完善的納稅人權利司法保障製度。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依此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首先必須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對於因處罰、強製執行及保全措施等引起的爭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才有權選擇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稅務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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