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企間75個涉稅爭議問題處理及風險規避(ppt 172頁)
稅企間75個涉稅爭議問題處理及風險規避(ppt 172頁)內容簡介
稅企間75個涉稅爭議問題處理及風險規避內容簡介: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
財稅字【1997】第097號
一、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範化管理和經營,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新政策已自2007年7月1日起實行。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增值稅或營業稅方麵:
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企業所得稅方麵:
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支付給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辦法,
對單位安置殘疾人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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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
財稅字【1997】第097號
一、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範化管理和經營,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新政策已自2007年7月1日起實行。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增值稅或營業稅方麵:
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企業所得稅方麵:
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支付給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辦法,
對單位安置殘疾人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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