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doc 6頁)
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doc 6頁)內容簡介
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目錄:
一、總則
二、投保
三、附則
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內容簡介:
為確保本企業各公司固定資產安全,對於各項固定資產的危險轉移、損失請求等保險事務處理有所遵循起見,特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訂定本準則。本準則所稱保險係指火災保險,但如有必要時,得增附加保險。本準則所稱應保險的固定資產係指易引起災害致於發生重大損失的固定資產,如建築物、機器設備、器具設備等。各公司對於第二條所列固定資產包括現有、增設或承受,於取得後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險者,應辦理火災保險及(或)附加保險,其不易發生損失危險者,得於呈準後不予投保。固定資產充為抵押品,雖認定不易發生損失危險未投保者,但質權人要求投保,仍應予投保。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於取得固定資產時,對於應投保者,須即填寫“投保申請書”一式三份,經經理核準送安全工程師審核後會“會計部門”簽注意見後,轉呈(總)經理核準後,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對未投保的固定資產會安全工程師後,認為有必要投保時,得函請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投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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