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谘詢管理暫行辦法(doc 5頁)
證券、期貨投資谘詢管理暫行辦法(doc 5頁)內容簡介
證券、期貨投資谘詢管理暫行辦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機構
第三章、證券、期貨投資谘詢人員
第四章、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管理
第五章、罰則
證券、期貨投資谘詢管理暫行辦法內容簡介:
為了加強對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活動的管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製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谘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谘詢服務的活動。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超出本機構範圍的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谘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機構逾期未提交年檢報告或者經審核未通過年檢的,不得繼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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