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3號——與銀行監管機構的關係(doc 9)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3號——與銀行監管機構的關係(doc 9)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明確在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中商業銀行治理層、管理層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促進注冊會計師與銀行監管機構之間的理解與合作,提高審計的有效性,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並適用於接受銀行監管機構委托執行專項業務。
第二章 商業銀行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責任
第三條 商業銀行的治理層和管理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治理責任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 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主要由治理層及其任命的管理層負責。這種責任旨在確保實現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具備充分的專業技能和誠信,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二)針對商業銀行各項業務建立並實施恰當的政策、製度和程序;
(三)建立適當的管理信息係統;
(四)具有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遵守包括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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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並適用於接受銀行監管機構委托執行專項業務。
第二章 商業銀行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責任
第三條 商業銀行的治理層和管理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治理責任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 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主要由治理層及其任命的管理層負責。這種責任旨在確保實現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具備充分的專業技能和誠信,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二)針對商業銀行各項業務建立並實施恰當的政策、製度和程序;
(三)建立適當的管理信息係統;
(四)具有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遵守包括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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