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PPT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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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PPT 47)內容簡介
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
江蘇省稅務培訓中心
崔洪亮
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號
《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已經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
規範稅收強製執行中抵稅財物的拍賣、變賣行為
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基本概念)
適用範圍: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依法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變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或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的買賣方式。
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製執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規定應強製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被執行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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