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試行辦法(PPT 43)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PPT 43)內容簡介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已經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1.規範納稅擔保行為
2.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3.保護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擔保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界定納稅擔保和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
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納稅擔保人:
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
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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