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業務(ppt 254頁)
企業所得稅業務(ppt 254頁)內容簡介
一、征稅對象的範圍(一)生產經營所得 (二)其他所得 二、納稅人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原則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②獨立建立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
③獨立計算盈虧。 應當注意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同法人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國稅函發[1998]676號文規定,對經有國家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範圍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範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注意:
1、 國稅發[2000]16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稅函[2003]4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外資低於25%企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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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②獨立建立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
③獨立計算盈虧。 應當注意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同法人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國稅函發[1998]676號文規定,對經有國家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範圍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範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注意:
1、 國稅發[2000]16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稅函[2003]4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外資低於25%企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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