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國東北地區試行增值稅轉型(doc 13)
2004年我國東北地區試行增值稅轉型(doc 13)內容簡介
2004年我國東北地區試行增值稅轉型,轉型將引起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增值稅減少及當期應納所得稅增加。本文僅討論轉型對增值稅的影響。
根據財稅[2004]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後,支付了相關費用並取得了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並不能全部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所以,我們先將此部分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然後按有關規定,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借方,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納稅人購進的已作進項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發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餘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在上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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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04]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後,支付了相關費用並取得了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並不能全部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所以,我們先將此部分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然後按有關規定,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借方,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納稅人購進的已作進項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發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餘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在上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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