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實務公告(doc 18頁)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目錄:
一、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
二、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2號--管理建議書
三、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3號--小規模企業審計的特殊考慮
四、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4號--盈利預測審核
五、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六、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
七、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7號--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
八、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8號--銀行間函證程序
九、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十、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驗。本公告所稱被審驗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設立的,依法應當進行驗資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驗資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並對驗資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是指驗資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驗資範圍、驗資依據、已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序和應發表的驗資意見。驗資報告的合法性是指驗資報告的編製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本公告的規定。
第五條 對於尚未建立會計帳目的被審驗單位,注冊會計師應在審驗以前,提請其建立必要的會計帳目。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明確告知被審驗單位予以糾正。被審驗單位堅持不改的,注冊會計師應拒絕出具驗資報告。(一)被審驗單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的;(二)被審驗單位對應當進行審驗的項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撓審驗的;(三)被審驗單位堅持要求注冊會計師作不實或不當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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