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籌劃實例(doc 7頁)
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籌劃實例(doc 7頁)內容簡介
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籌劃實例內容簡介:
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以資產對外捐贈,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但是對個人以財產對外捐贈,個人所得稅法隻規定了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並不要求視同銷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財產捐贈給與其有關聯關係的企業,是否應當比照關聯交易進行納稅調整?
《征管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征管法》對於“個人”與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稅務機關是否應當對“個人”進行納稅調整未作明確規定。可見,個人將財產捐贈給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不適用《征管法》有關關聯交易的納稅調整規定。
上述籌劃方案實際上是通過捐贈,將個人的財產轉讓所得轉化為企業的經營所得,並利用企業的免稅資格或者彌補虧損的權利,達到少繳或者推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對於納稅人來說,這是一種可行的納稅籌劃方案,個人在轉讓除股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時,如果具備一定條件,也可考慮使用上述方案。目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於納稅人“轉讓財產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都作了明確的納稅調整規定,但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行為還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稅務機關中,有人認為這是納稅人利用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漏洞進行避稅,稅務機關應當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政策,補充規定對個人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或者捐贈財產,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的,應比照關聯交易的納稅調整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筆者認為,對個人捐贈財產的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也是十分不合理的,在稅務機關作出補充規定之前,上述籌劃方案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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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以資產對外捐贈,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但是對個人以財產對外捐贈,個人所得稅法隻規定了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並不要求視同銷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財產捐贈給與其有關聯關係的企業,是否應當比照關聯交易進行納稅調整?
《征管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征管法》對於“個人”與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稅務機關是否應當對“個人”進行納稅調整未作明確規定。可見,個人將財產捐贈給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不適用《征管法》有關關聯交易的納稅調整規定。
上述籌劃方案實際上是通過捐贈,將個人的財產轉讓所得轉化為企業的經營所得,並利用企業的免稅資格或者彌補虧損的權利,達到少繳或者推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對於納稅人來說,這是一種可行的納稅籌劃方案,個人在轉讓除股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時,如果具備一定條件,也可考慮使用上述方案。目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於納稅人“轉讓財產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都作了明確的納稅調整規定,但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行為還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稅務機關中,有人認為這是納稅人利用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漏洞進行避稅,稅務機關應當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政策,補充規定對個人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或者捐贈財產,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的,應比照關聯交易的納稅調整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筆者認為,對個人捐贈財產的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也是十分不合理的,在稅務機關作出補充規定之前,上述籌劃方案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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