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doc 8頁)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四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六章、附則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為規範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按核準權限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向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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