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doc 13頁)
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doc 13頁)內容簡介
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目錄:
一、合並的稅務處理
二、分立的稅務處理
三、股權重組的稅務處理
四、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
五、合並、分立、股權重組後的企業.......
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內容簡介:
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和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時有發生。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類重組業務具有涉及稅務事項麵廣、適用稅收及相關法律法規多、操作處理複雜的特點。為規範外商投資企業各類重組業務的所得稅處理,我局製定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為一個企業。其中,合並各方解散而共同設立為新的企業,為新設合並(也稱解散合並);合並一方存續,其他各方解散而並入存續一方,為吸收合並(也稱存續合並)。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並,均不須經清算程序,合並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將繼續成為合並後企業的股東;合並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並後的企業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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