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的管理規定(doc 8頁)
財務會計的管理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財務會計的管理規定目錄:
一、帳款管理辦法
二、現金收支管理辦法
三、傳票審核職權劃分辦法
財務會計的管理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條 凡銷貨或服務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序填入當天之“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同時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不得漏開、短開或多開。第二條 遇銷貨退回或重開發票時,均應將原開統一發票的收執聯收回作廢,並填製“銷貨退回通知單”,以赤字填入當天的“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列為其減項,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原開發票日期,並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第三條 遇銷貨退回應於銷貨發生的60天內依規定手續向當地稅捐稽征機關辦理抵繳,如超過60天者不得辦理抵繳已繳的營業稅及印花稅。故遇有銷貨退回或發票重開而其日期超過60天以上者,應由客戶賠償稅捐損失;退貨或發票遺失其原因如係外務員疏忽所致,則稅捐損失應責由外務員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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