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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doc 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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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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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值稅, 實施條例
企業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doc 38頁)內容簡介
企業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內容簡介: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三個:①銷售貨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③進口貨物。我國對貨物和勞務不是統一征收增值稅,而是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當然,在勞務中,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例外,征收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關於征稅範圍,應注意以下解釋: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與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業務。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製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納稅人的有些行為雖然從民法上看不屬於銷售貨物行為,但在稅法上仍然將其視為銷售貨物的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由於我國對貨物和勞務分別征稅,而現代經濟中出現了大量既有貨物因素,也有勞務因素的銷售行為,對此,我國稅法將其界定為“混合銷售行為”。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木征收範圍的勞務。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由於法律允許納稅人從事多種經營項目,因此,很多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兩種經營,對此,稅法將其界定為“兼營行為”。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備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並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除上述製度以外,現行稅法還對一些容易混淆的銷售行為作出了特別規定,主題包括: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製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4)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5)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象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
(6)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不征收增值稅。
(7)集郵商品的生產,應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集郵商品,一律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產品,征收增值稅。
(8)縫紉,應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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