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44頁)
企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44頁)內容簡介
企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內容簡介:
增值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麵:一是結合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二是與營業稅實施細則銜接,明確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三是進一步完善小規模納稅人相關規定;四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麵:一是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二是將現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統一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調整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營業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麵:一是對境內應稅勞務進行界定;二是與增值稅實施細則銜接,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作出規定;三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製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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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麵:一是結合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二是與營業稅實施細則銜接,明確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三是進一步完善小規模納稅人相關規定;四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麵:一是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二是將現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統一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調整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營業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麵:一是對境內應稅勞務進行界定;二是與增值稅實施細則銜接,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作出規定;三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製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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