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股票期權製度的探索(doc 55頁)
管理者股票期權製度的探索(doc 55頁)內容簡介
管理者股票期權製度的探索目錄:
一、法律依據
二、管理者股權的法理依據
三、ESO和MBO的邊界
管理者股票期權製度的探索內容簡介:
管理者股票期權,屬於管理者股權法律範疇。管理者為主體,股票期權權利和義務為調整內容和客體。管理者股權,即管理者為主體的股份(票)持有權利和相關權利。 首先,管理者持股權利是法律賦予的。
《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董事、經理、監事應向公司申報持有的股份,《證券法》第48條規定:公司應公告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 其次,股票期權作為一種取得股份(票)的方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重大事項由股東大會權力機關依法規定的慣例,及商法自製的法律原則,企業與管理者通過訂立協議固定雙方關係,為法律行為。
第三,《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應實行責權分明、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製。管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權與股權結構相聯係,並有規則及監督評價、激勵考核機製,應視為與該法理精神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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