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產核資法律法規及規定(doc 57頁)
清產核資法律法規及規定目錄:
一、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一)
二、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二)
三、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
四、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
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
六、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
七、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
八、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九、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清產核資法律法規及規定內容提要: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及相關清產核資工作文件公布後,我們陸續接到一些企業、會計師事務所詢問清產核資工作的有關問題,現解答如下:
一、關於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和進行審計的問題
按照《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58號)有關規定,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應納入中央企業清產核資範圍,由中央企業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要求統一組織。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清產核資的專項財務審計工作可由中央企業委托國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也可由中央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並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二、關於按有關規定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的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問題
按照《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及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的企業,若已開展了清產核資(財產清查)工作,則應由中央企業將清查出的有關資產損失,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的要求與程序報國資委批準核銷。
若尚未開展清產核資(財產清查)的,應由中央企業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的要求與程序,將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的企業統一納入中央企業清產核資範圍。
為了適應“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工作的需要,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及資產損失,可由中央企業提前單獨報國資委批準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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