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與應收賬款的處理原則(doc 3頁)
應收票據與應收賬款的處理原則(doc 3頁)內容簡介
應收票據與應收賬款的處理原則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賬損失,依國內營業處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依國內營業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為妥客戶征信調查,並隨時偵察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形),簽注於征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機會性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於出貨日起30日內收款,當然,不鏽鋼及特殊鋼因限於同業習慣,應於55天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總管理處即依查得資料,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告各營業部門主管核閱以督促加強催收。如超過60天尚未收回其金額在5萬元以上者,營業部門應即填列應收賬款未收報告表送總管理處參考辦理。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定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第四條 賒銷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2.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是否齊全;
4.注意所收支票賬號號碼越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時間越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協辦);
5.注意所收支票賬戶與銀行往來的時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協辦);
6.支票上文字有否塗改、塗銷或變造;
7.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於更改處加蓋原印鑒章,如有背書人時應同時蓋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10.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戶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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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賬損失,依國內營業處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依國內營業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為妥客戶征信調查,並隨時偵察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形),簽注於征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機會性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於出貨日起30日內收款,當然,不鏽鋼及特殊鋼因限於同業習慣,應於55天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總管理處即依查得資料,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告各營業部門主管核閱以督促加強催收。如超過60天尚未收回其金額在5萬元以上者,營業部門應即填列應收賬款未收報告表送總管理處參考辦理。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定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第四條 賒銷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2.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是否齊全;
4.注意所收支票賬號號碼越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時間越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協辦);
5.注意所收支票賬戶與銀行往來的時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協辦);
6.支票上文字有否塗改、塗銷或變造;
7.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於更改處加蓋原印鑒章,如有背書人時應同時蓋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10.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戶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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