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銀行票據管理規劃(doc 10頁)
某銀行票據管理規劃(doc 10頁)內容簡介
某銀行票據管理規劃內容提要:
一、 票據的基本規定
票據:體現一定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票據包括彙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責任:票據出票人製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也就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權利: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商業彙票,自到期日起2年。銀行彙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的是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票據權利喪失後,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票據當事人或者承兌人返還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票據的前手:在票據簽章人之前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票據的後手:在票據的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票據上的簽章: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簽章。簽名是該當事人的簽名。單位的簽章可以是財務專用章,也可以是單位公章。
票據金額: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票據的更改: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票據的背書轉讓: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彙票、銀行本票和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區域性的銀行彙票僅限於在本區域內背書轉讓,如果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本票和支票僅限於在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票據的喪失:失票人應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依法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銀行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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